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