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