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推动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第二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
第四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
第五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和相关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
第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台湾同胞投...
第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八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
第九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企业执行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同胞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
第十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者职能型总部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省...
第十二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以技术、成果、项目到本省投资创业,并申请参与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符合条件的,按照...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并按照本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本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融资的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
鼓励...
第十五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政策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和便利。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性两岸产业合作区或者台湾投资企业园区,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医疗、教育、金融等政策...
第十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法...
第十九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办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并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转让。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设区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交通、通讯以及旅游、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可以参加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需要就读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职称和职业资格的评审、考试或者认定,其在台湾地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纠纷、投诉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机构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