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职称和职业资格的评审、考试或者认定,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依据。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本省期间,可以凭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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