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