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纠纷、投诉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