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需要就读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与居住地幼儿享受同等待遇;需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对台湾同胞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有优惠政策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