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可以参加所在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评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