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