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八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和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