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企业执行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同胞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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