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者职能型总部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有关总部机构奖励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出境入境、资金结算、用电用气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