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并按照本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本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