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相应补偿。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