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台湾同胞投资者有关规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政策解读、风险提示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