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