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和便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