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性两岸产业合作区或者台湾投资企业园区,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医疗、教育、金融等政策,吸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聚发展,并对入园企业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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