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