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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