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5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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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 第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 第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 第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 第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 第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八条 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第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 第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 第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 第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与所...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委托人不得以任... 第三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司法鉴...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 (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 第四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原司法...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应当书面回答质询。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 第五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受到停止执...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处罚期届满十五日前将整改情...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 第六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