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