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三)对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三)对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