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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