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入司法鉴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