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