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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