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