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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