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