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处罚期届满十五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恢复执业;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