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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