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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