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