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