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接到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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