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
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
第五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第六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如实...
第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下列内容: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识别查验等弱电...
第九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和改...
第十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意见书;对不符...
第十一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配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所需...
第十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
第十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并协助做...
第十四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采取技术检查、检测措施,调查网络结构,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提出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查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
第十五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互联网行业年度审核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审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信息安全产品、重要信息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
第十八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以对办公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进行技术安全检查、检测,并应当对安全...
第二十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做好内部技术防范和保密工作,接受国...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由国家安...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处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查...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被检查单位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接到国家安全机关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