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