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被检查单位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