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处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