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进行建设的;
(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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