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做好内部技术防范和保密工作,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