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提出处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