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责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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