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下列内容: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识别查验等弱电系统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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