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意见书;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但是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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