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配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