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并协助做好技术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