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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