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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