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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